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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执行标准参数的通知

发表于:2017-11-08 00:00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二次询价(竞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15】276号)文件规定,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不得指定品牌,并按照价格区间区分四个标准级次,每个级次对应固定的标准参数。各部门、各单位在OA上填列《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申请表》时,只填列级次编号、价格区间及对应的标准参数。其中:办公使用的计算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采购。

  另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内财资规【2017】17号)文件规定,办公使用的计算机配置标准为:台式计算机5500.00元/台(价格上限)、便携式计算机8000.00元/台(价格上限)。

  附件:1、台式计算机参数配置表

            2、便携式计算机参数配置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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